云南省安徽商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云南省安徽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团体是由安徽籍在云南的企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团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合作服务;团结在滇的安徽籍企业,积极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号召,全力参与云南省的经济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关雨南路高原明珠酒店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遵守国家法律及云南省地方的法规和政策;
(二)为本团体会员做好政策、信息服务;发挥协调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培训和联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市场和投资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发挥桥梁作用,促进滇皖两省企业之间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六)协助本团体会员做好在云南省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接受本团体管理教育,执行本团体决议;
(四)在滇安徽籍经商、办企业的人士;
(五)遵纪守法;
(六)与本团体工作有紧密联系的相关人士,可被邀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两名会员介绍;
(三)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由本团体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除会长外,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也可通过选举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兼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常务副会长有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副会长有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单位颁授证书和铜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下列标准收取会费:
(一)会长单位…………………………12万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6万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1千元/年
(五)理事单位…………………………500元/年
(六)会员………………………………100元/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九月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